机动车生产、销售企业违规开票网上曝光
为了加强税收管理,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,对机动车生产、销售企业违规开票行为网上公示。
一、机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将被列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:
(一)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(含2次)或者情节严重的;
(二)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,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(含2次)或者情节严重的;
(三)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(含2次)或者情节严重的。
二、税务机关对列入名单的机动车生产、销售企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:
(一)列入重点监控对象,适时组织税收专项检查;
(二)加强日常风险管理,从严核实其报送的各种资料;
(三)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供应实行交(验)旧供新、严格限量供应;
(四)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,依法采取其他从严管理措施。
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中发现机动车生产、销售企业存在违规开票行为的,应责令其重新开具发票,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三、列入名单的机动车生产、销售企业可在列入名单之日起90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从名单中撤除的申请。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机动车生产、销售企业申请,经核实在列入名单之日后未发现有违规开票情形的,逐级上报税务总局从名单中撤除并向社会公告。从名单中撤除后再次列入名单的机动车生产、销售企业,自再次列入之日起满365日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名单中撤除。
四、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,建立高效联动的数据分析比对机制,加强对机动车生产、销售企业的风险管理。市税务机关每年应不定期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机动车生产、销售企业进行入户核查,核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机动车企业总数的10%。
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16年9月27日